来源:西部网
捡到物品交给谁这事关心的人越来越多,两天来,本报接到热线电话近百条。在众多读者讲述中,记者发现除派出所成为上缴失物的首选外,很多市民也会将捡拾到的财物交给公交和出租两个行业。这两个行业对失物咋保管?市民对拾物交公问题又是怎么看的?记者分别进行了采访。
出租行业上缴方式很随意
“2个月前,我在出租车上捡到了一个包,和的哥一起交给了出租汽车公司。”“3天前,在出租车上捡到了一把伞,交给了的哥……”两天来,打电话诉说自己在出租车上捡拾物品经历的读者很多。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了解失物保管和处理的情况。管理处政工科科长张小平介绍,西安市现有12115辆车,分为3种模式经营,西安市共有出租汽车公司50多家。
对于司机捡到失物如何上缴?张科长说:“出租车是一种分散经营,流动经营。”由于出租车较灵活,有很多种上缴方式。一般来说是就近上缴,可以交到出租车管理处,也可以交到出租车所在的公司。“对于出租车司机来说,时间就是金钱。送到最近的地方成本最小。”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说司机捡东西的地方距几个管理处距离都差不多,这时司机想交哪就交哪。有的东西里面有乘客证件,司机就可以与乘客直接联系。或直接与媒体联系。
捡拾物品不需开收据
张科长说:“司机过来之后先要登记,对捡东西的时间、具体物件、车牌等详细填写,不需要给上缴捡拾财物的人开单据之类的证明。因为我们有一套较完整的登记、处理、查找制度。领东西的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来领,对物品特征等详细查对后,正确的话再领走。”
对于一些长时间无人认领的失物,一年以上无人认领,价值也比较小的,如伞、钥匙之类的,会通过一定程序处理销毁掉。
对于全市出租车公司的一些满一年以上无人认领的失物,张小平说“他们无权处理,如果满一年没人认领的话,要统一登记处理。”公交行业开通平台方便失主寻物
公交车上发现遗忘财物的事情也是较为常见的。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责网站查询丢失财物的张勇告诉记者,“公交车司乘、保洁人员捡到东西,不能私自打开。必须交到调度站,由调度站人员和捡到失物人一起打开点验,登记。”
对失物的保存和最终没人认领怎么办?张勇说,一般失物会先在调度站主站保存几天,无人认领的话交到车辆所在车队,再无人认领的话交至公交公司的服务稽查科。根据这几年经验来看,公交车上一般几乎没有捡到现金。一般都是些证件、银行卡、钱包之类的。一两年无人认领的话,进行销毁,不会向社会公告。
今年上半年,公交总公司共收到捡拾物品2000多件,都会在公交公司网站上登记、公布,方便失主查询。
张勇说,“对于路人捡到东西交到公交公司的情况,我们不是政府机构,没办法开条子。一般会留下姓名电话,失主来找的话可以及时通知上缴财物的当事人。”
教师倡导学生“拾金不昧”
胡倩荣,是西安市铁一中的一位语文老师,从事语文教育已经有18年了,在铁一中任教的8年里,通过学校的“国学班”,向学生们不断灌输国学精髓和中华传统美德,其中自然包括了“拾金不昧”。
“我们学校每周五早晨还会结合班里学生的实际情况或者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开一些班会,引导学生正确的价值观。”
胡老师说,“对于‘拾金’,我们一直倡导学生要学会‘不昧’。在学校内,学生捡到东西会交给老师,老师再交到政教处,政教处会贴出失物招领,找到丢东西的人;在校外捡到东西的话,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学生可以交到学校政教处,由政教处联系,或者是直接交到派出所。”
“我们曾经有学生在路边捡到钱,数额还比较大,他当时就交到了派出所。派出所后来联系到了失主,失主还给学校送了面锦旗。”市民拾物交公应有完备制度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这首儿歌曾经教育了很多人。但根据现在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广大市民只是将派出所作为上缴的首选之地,但实际上各个行业对上缴财物也没有统一规定。
读者王先生说,“在马路上捡到钱物上缴,是一种良好社会风气,值得弘扬。可目前公安机关既没有专门机构,也没有相应人员来处理这类事情。如果警方也找不到失主,他们会如何处理?如果这事处理不好,反而对上缴人是一种伤害。”
市民朱女士认为,目前社会上缺少官方的、权威的失物处理机构。“每接到一个失物,这个机构都应该登记在册,并定期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开。如果失物长期没有人认领,这个机构也应该令人信服地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物权法》规定:捡到失物应交公安等部门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