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交通运输部
随着国内成品油价格下调,根据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福建省部分地市对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进行了调整: 厦门市自6月19日起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由3元下调为2元。 泉州市自6月20日起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由3元下调为2元。 宁德市自6月18日起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由2元下调为1元。 自7月17日起,福州市恢复到2012年4月15日之前的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收费方式及标准,即“每趟次燃油附加费2元在计价器外另行收取,起步价3公里8元、超出起步里程3公里后每车公里租价1.5元”。其他服务收费政策仍按4月15日前规定执行。 2012年7月17日至8月10日为计价器调整过渡期。2012年8月11日起,所有出租汽车按下调的燃油附加费计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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