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廖喜张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廖喜张) 出租车承包费标准过高的应适当降低,收费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予以取消。省物价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出租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出租汽车承包费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据了解,该规定将自8月1日起执行。
出租车承包费实行指导价
据了解,今年4月份时,省物价局就针对如何规范出租车承包服务收费问题向社会征求意见。当时省物价局在征求意见稿中表示,出租车承包费将实行上限价格方式,由物价部门制定指导价进行管理,经营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收费价格,但需要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
在近日下发的通知中对此政策有了进一步规定。通知指出,出租汽车承包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依法自主制定。
在此基础上,通知中还明确,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目前出租汽车企业所提供的管理和服务内容,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分为出租汽车承包费、合同保证金和代收代支费用三大类项。
企业禁止擅设收费项目
在经营过程中,承包服务收费往往容易出现乱收费现象。通知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过高的,要本着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减轻司机负担的原则,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应立即依法予以取消。
另外,出租汽车企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等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等自愿选择项目。
通知还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推广使用规范性合同文本,明确双方责、权、利,健全企业运营和管理机制,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