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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自行车制度规定公民享有免费或近乎免费地使用公共自行车的权利,行政机构也使用财政资源配备人财物,但如果程序方面的制度不落实,极可能既不便利公民还浪费公共资源。
实施公共自行车制度,属于公民社会建设范畴,是城市社会工作走向成熟的一步。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程序性的制度保证,再好的实体性法律制度也无法实行,公共自行车制度规定公民享有免费或近乎免费地使用公共自行车的权利,行政机构也使用财政资源配备人财物,但如果程序方面的制度不落实,极可能既不便利公民,还浪费公共资源。
为何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度如此重要?第一,从实体权利的来源看,很多实体权利是由程序权利产生,英国有个法律谚语叫做“程序先于权利”,这是法治国家特别重视程序的首要原因。其次,实体权利不仅体现在程序的每一步,而且最终的实体权利结果是每一步程序权利的累加,不存在跳过程序正义而一步到位实现结果正义的情形。
公共自行车制度面世未超过十年,但积累了丰富而可贵的经验。是在公共交通建设上有着194年历史的法国,2005年首次在里昂以政府的名义设置200个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很快推广到巴黎、纽约和芝加哥、首尔等。我国是在2008年杭州第一个移植该制度,北京、上海、济南、郑州、武汉、无锡、佛山等陆续跟进移植。特别是株洲和广州,作出很多程序规则方面的制度贡献。
第一、鼓励短时段使用,尽可能免费制度。株洲的公共自行车制度,倡导“随用随骑,骑后速还”,促使公民短时段使用,提高制度效益。特别是3小时内免费制,优于广州的1小时内免费制度,真正体现出公益性质。
第二、政府建站划线,功成身退的程序制度。株洲的“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管理”模式,前期建设政府全额投资,中期逐渐回收和退出,后期运营市场化,通过扶助、投标等方式产生经营企业。真正让公共自行车制度实行专业化市场化,使政府从容进入,完成职责后脱身。其后发生的事情,自然是归给司法机关的事务范畴。
第三、政府的临时职能机构随时伸缩、部分项目外包购买和事了人散的程序制度。严格遵守行政编制限定,不增设直接经营甚至管理公共自行车的机构或国有企业,增加业务但不增加人员和职位,只设立临时会议制,根据项目组合人员,能外包的就外包,事了人散,只保存工作档案以备查。
第四、风险由财政承担转为保险公司承担的程序制度。为防止和补足企业遭遇的政策性亏损和自然灾害亏损,以及公民的意外风险,一般经历财政全面承担到政府协助投保,到全面商业保险的程序转换。如株洲,为确保使用者权益,管理部门为每一辆自行车购买保险,并将最大保额设为1万元,车意外受损,不归使用者赔偿。风险救济程序要杜绝政府直接补贴,以防范贪贿等腐败。
第五、信息采集的事先告知、事后保密、销毁的程序制度。该制度不可避免地要使用电子技术收集信息,其一,监管财产,如株洲是根据租车卡进行上路定位,跟踪信息,确保车辆不丢失;其二,改进运营,用于优选站点、路线,调配车辆数量,改善车辆和站点附属设施,改进运行时刻表。但个人信息被收集,关系到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保护,必须事先公告,必须设立保密制度和定期销毁制度,以固守私权优先的法律规则。
第六、快速反应的预案制度。根据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经验,设立各项预案,快速解决问题,是提高效益的必然方法。如株洲根据市民反映车轮胎没气,即要求运营企业为每个保洁员配备打气筒,保洁同时给车充气;因电源不足导致还车时卡被锁,要求运营公司自带发电机,巡查充电保证还车记录及时传输。预案的水平,反映行政水平和经营水平。
公共自行车制度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符合社会生活中的荷花定律,即荷花第一天开放一小部分,第二天以两倍的速度开放。所以,很多人认为,第十五天时荷花会开放一半。其实并不如此,到第二十九天时才开满一半,最后一天却开满另一半。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就是解决最后一天的问题——花开满池,所以,应予肯定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