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江苏网-扬子晚报
市民卡公司被市民告了
中国江苏网6月6日讯 昨天,南京市民于先生状告市民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在玄武法院开庭审理。市民卡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依其申请,让前往采访的记者吃了“闭门羹”。记者获悉,法院有意让双方调解解决此事,所以没有当庭判决。于先生表示,对于市民卡公司的一些“成本高”的说法,他们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市民卡公司公开所有财务状况,以获取真实的成本信息。
市民卡公司认为涉密申请不公开
4月17日,本报A3版报道了于先生状告市民卡公司一事。于先生手中有多张公交卡,他决定退掉多余的卡。但退卡时却被告知根据《记名卡办理规定》,退卡要收10%的手续费,而且他的卡被折弯过,不能退了。于先生认为,市民卡公司未经与用户协商,制定的《记名卡办理规定》,是市民卡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加重了用户责任,遂将市民卡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市民卡公司退还退卡时收取的8元手续费,确认收取10%手续费的条款无效,并判令市民卡公司就“弯卡不退”及收取退值手续费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昨天,该案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审理案件的第八法庭非常之小,除了法官、书记员和原被告之外,仅可容纳三人旁听。让律师和记者都感到很惊讶。但即使如此,旁听的记者还是一个都没能进得去,因为被告市民卡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对此案不公开审理。根据记者事后采访,庭审足足进行了三个多小时,原被告双方就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论。
市民卡公司称无条件退卡成本太高
于先生一方认为,市民卡公司不退卡的理由是于先生的卡有折弯,不符合《记名卡办理规定》第五条退卡需“卡外观及性能完好”的要求。但该条款属于“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对此,市民卡公司认为,持卡人由于种种要求需要退卡,虽然是消费者的权益,但由于原卡“占用计算机系统资源”,以及“旧卡不能重复利用”等造成的问题,如果市民卡公司无条件地办理退卡,一方面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企业由于购置原始卡和加载系统资料等造成的成本压力也难以承受。因此才要求办理退卡的前提条件是卡外观及性能完好,而于先生的卡不符合上述规定。
于先生一方则反驳说,只有因用户的原因导致IC卡无法“正常使用”(如丢失、损坏)要求补发的,可向用户收取工本费。如果说市民卡公司想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和控制成本,完全可以让下次再申请卡的人支付工本费等方法来达到目的。青岛市退卡规定正是这样的:在保证公交IC卡“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公交企业应将押金全额退还持卡人,并不得收费。(见青价字〔2005〕9号)
省定价目录并无手续费项目
另一个焦点问题是,退值收取余额10%手续费的条款到底有无依据。于先生一方认为,该条款跟《记名卡办理规定》第五条(弯卡不退)的条款一样,违反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无效。该条款还违反了《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所以不可能也没有任何有权部门的审批。因为退值与充值一样,只是市民卡公司推广使用IC卡过程中正常的服务,就像充值不应该收费一样,退值当然也不应该收费。另,该收费无税票,也显然并非企业自主定价的经营性业务收费行为。所以,该项收费只能是一种巧立名目的乱收费行为。应予返还。
对此,市民卡公司答辩说,现行的公交卡是属于小额储值预付卡,依据预付费卡通行标准,此类卡不记名、不挂失、不退值。市民卡公司继推出了发放记名卡、可挂失这些人性化服务后,从2003年开始,根据用户需求和媒体呼吁,为满足部分离宁用户退值需求,增加了退值服务。同时,为预防有人套现以及存在不法分子倒卖发票、充值须给用户发票而退值无退回发票等各种因素,对退值收取10%的手续费。这一规定在工商部门备过案,且对大多数正常用卡的用户无任何影响,因为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市民卡公司对退值中余额小于5元的不收手续费,而且公交卡目前可使用的消费领域众多,用户完全可以将卡内的余额消费到5元以下,从而避开该项收费。因此,该收费并不是企业利益所趋,而是通过价格杠杆制止不合规的退值套现、洗钱行为的发生,避免无谓的资源浪费。此外,省物价局的定价目录中没有此项目,所以推定他们可以进行企业自主定价。
对此,于先生一方认为,市民卡公司所谓设置该条款是为预防有人套现等说法是站不住脚的。用侵犯广大正常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的方法,来避免部分有可能出现并且完全可以用其他合法方式来解决的违法行为,这种理由显然牵强。
庭审进行了三个多小时后终于结束,法官有意促使双方进行调解,所以没有当庭判决。庭审结束后,于先生的代理律师许英告诉记者,市民卡公司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其带有市政公用性质,其收费性质也可参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此,市民卡公司就不能像普通法律主体一样,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应该是“法有规定方可为”,在定价目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自我推定”有自主定价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