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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家企业一案被骗百余万 湖北召开汽车租赁行业维权座谈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2-05-28 11:07:54.0 阅读:14014次

来源:搜狗新闻网

    湖北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汽车租赁分会组织召开的汽车租赁行业维权座谈会上,通报了近期一起轰动武汉汽车租赁业的骗租案。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尚某骗租案涉及汽车租赁企业7家、租赁车辆12车辆,价值超过100万。今年5月3日,尚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向警方投案自首。
  据青山红卫派出所李警官介绍,本案中涉案的鑫盛寄售行的夏某已经被青山红卫派出所以“明知” 罪被刑拘。
  座谈会上,法律专家点评分析了该案中的涉案各方,尤其是典当行与汽车租赁企业的法律关系,并对汽车租赁企业的风险防范及权益维护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湖北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法律顾问许律师表示,犯罪分子首选典当行作为销赃渠道,而且利用典当行业管理漏洞频频得手,值得社会各界关注。
  “一旦骗租案件侦破,典当行往往试图转嫁风险给汽车租赁公司”,受害企业代表也认为,典当行未尽到车辆来源真实性审核的义务,增加了汽车租赁企业的风险。
  许律师介绍:“根据《刑法》312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车辆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或者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则属于法律上所规定的‘明知’”。因此,典当行虽然也是本案中的受害者,但客观上却给犯罪分子销赃提供了便利条件,依法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汽车租赁分会会长重申,该协会将进一步协助企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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