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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租赁新规5月1日起实施 租赁车增长受调控约束

广东城市公交网 http://www.gdcsgj.com 发布时间:2012-04-23 08:48:45.0 阅读:4465次

来源:中国新闻网

     新办法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市交通委表示,通过信息系统,相关管理部门可共享管理信息,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汽车租赁经营者可登记并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降低财产损失风险;承租人可查询企业经营服务情况和车辆情况,同时起到防止骗租和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效果。
 租赁公司不得配驾驶员
  
   对于备受关注的“代驾”,新办法要求汽车租赁公司“不配备驾驶人员”。此前,在对外征求意见时,针对代驾的表述为“不提供劳务驾驶的经营活动”。
   市交通委表示,从发达国家成熟的汽车租赁管理经验来看,汽车租赁不同于出租汽车、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等道路客运,不是道路运输服务关系,是对物的租赁。因此,新办法规范的是以汽车为标的物的租赁关系,不是运输服务关系,明确了汽车租赁是不配备驾驶员的经营活动。
   考虑到对大客车的车辆条件和驾驶人员的安全要求更高,租赁大客车时原则上应当配备驾驶员。实际需求上也以配备驾驶员的单位班车、旅游包车等为主,属于运输管理中的客运服务。因此新办法仅规范9座以下小客车的租赁,9座以上大客车的租赁适用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 亮点
  
   年度考核经营者质量信誉
  
   根据新办法,北京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方面综合评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应满足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等条件。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相关部门暂缓办理本年度车辆更新指标手续。
   不安定位装置最高罚一万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按约定价格收取租赁费用。确保用于租赁的车辆行驶牌证齐全有效,已办理相应保险,并安装车辆定位装置。未安装定位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事故的车辆,经营者要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记者刘春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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