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
近日,北京市教委等5部门联合下发《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同时,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针对目前北京市校车车型“鱼龙混杂”的情况,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实行后,设3年过渡期,过渡期后北京市接送小学生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小学生校车。 一、多项措施加强校车运营安全,众多亮点值得关注 1、车窗不得粘贴不透明隔热纸 根据规定,校车车窗不得粘贴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和视频功能装置以及座椅安全带、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在校车上加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校车及其他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2、驾驶人应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校车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3、校车应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校车运载学生时,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随车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根据规定,随车照管人员一旦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疲劳驾驶、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当制止校车开行。随车照管人员要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此外,随车照管人员还要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校车可在公交专用道行驶 校车运载学生时,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检查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如果校车发生交通等意外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校车应当每半年接受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二、虽有强制性法规约束,但实施效果令人堪忧 一直以来,校车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事实上,早在2010年,我国就出台首部强制性国家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对安全带、逃生锤、黑匣子等硬件配备以及外观涂装、标志标牌等做出明确规定。与此同时,2012年,国务院颁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驾驶员安全行车、建立校警随车、校车例行保养等给予详细规定。然而,好的国标以及管理条例并未得到有力执行,不少地方的校车仍以普通中巴、大巴为主,仅仅是仿照国标进行些许改装,刷上黄漆、喷上校车字样而已;更有部分地区采用“黑校车”,无证经营、无证上路,甚至超员超载。校车强制性法规“叫好不叫座”的情况在各地方早已是普遍现象。 1、接送学生的车辆多于备案校车 根据北京市教委2013年初的统计数字,北京市在教委备案的校车共有500余辆,分为学校自有车辆、社会提供车辆和共建单位提供的车辆几大类。但在实际中,没有备案却接送学生的车辆要多于备案的车辆。 据悉,北京市教育部门一直在与“黑校车”做斗争,但由于确实存在市场需求,此前又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校车管理无章可循,因此,“黑校车”一直存在。目前,北京市依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城区优化公交线路,以公交为主解决学生交通需求。同时,以区县政府为主导,重点解决农村、山区中小学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2、校车超载事故频发,屡禁不止 自校车事故频出后,更换校车、规范管理被提上国家日程。然而即便是国家出台强制标准和管理规范,由于“黑校车”存在致使超载引发的安全事故各地频现,尤其是在幼儿校车方面,超载现象更加严重。对此,有专家表示,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校车的管理以及监管。《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虽对小学生校车给出硬件要求,但这个硬件标准无法对超载,乃至严重超载问题有任何的约束力。更重要的是,一旦幼儿园管理者、司机等行为主体不负责任,即便是一辆合规的校车也禁不住严重超载之祸。严重超载对安全性的损害,不言而喻。 3、国家层面推动力量有限 购买校车是具有公益性和民生意义的一项举措,往往需要依靠政府财政补贴。目前,校车销售仍以部分县级政府学校自发购买为主,政府推动力量较弱,影响校车市场发展。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一些政策,明确从国家层面能够对校车采购给予一定的补贴,然后通过政府采购渠道才能保证校车购买的公平性。 如城市公交、城乡客运一般,校车只是公共交通中的一部分,是公共交通中更加关注学童类乘车的一个分支。目前,各类公共交通运作模式并不完全相同,如城乡客运主要靠市场化运营,城市出租车有一部分靠补贴,而城市公交是靠财政补贴。而校车的公共属性则比城市公交和城乡客运更突出一些。从这个角度说,校车的采购和运营还需依靠政府。 此外,《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明确校车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校车采购可能更多地要依靠县级政府。但各个地方财力不相同,特别是一些西部地区或农村地区,主要靠转移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校车采购推进的力度和进度依据地方财力不同就有所差别。如果校车采购能从国家层面出台类似城市公交燃油补贴政策,那么对于校车发展的推动可能会更加有力度,也更有利于学童交通运输的安全。 三、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更应落实细节,或许全国统一指日可待 此次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是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对校车行驶安全、校车监控和管理等方面的补充和完善。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最大的不同,《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校车达标制定出明确的时间表,设立3年过渡期是出于人性化考量,给教育部门、各级学校都预留了准备余地。但我们也应看到,该《规定》却没有更加详细的规划和路线图,业内人士质疑,待过渡期结束后,校车能否全部达到。因此,有人士建议,校车达标要时间表更要路线图。对于相关问题,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分析,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首先,在加大政府补贴力度,建立资金扶持长效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校车市场化运作模式。上海就计划组建一个由汽车生产厂家、租赁公司、运营公司等多方合资的校车运营组织,按需采购不同规格的校车,通过第三方租赁的模式,来实现校车市场的规范化和低成本化运作。其次,在校车达标过渡期,教育、交通、客运、交警等部门应积极协作,提前规划好校车的运营线路和停靠站点。对于路况不好、宽度不够的道路区域及时进行改扩建,为专用校车顺利上路搭好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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